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题:维权要理性、收费勿任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新华社记者王琳琳
近期,一些美食频频登上热搜,不是因为菜品,而是因为名称。
继“逍遥镇胡辣汤”事件后,潼关肉夹馍再掀“商标风波”。众多卖肉夹馍的小吃店因名带“潼关”二字,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并被要求收取数额不菲的所谓“加盟费”。另据网友在第三方征信机构系统查询,潼关肉夹馍协会最近半年开庭公告达数百起,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舆论质疑,多地小吃协会起诉商户到底是合理维权?还是“敲竹杠”?
针对“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26日给出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那么,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到底是不是一回事?何种情况下可以收?何种情况下不能收?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他们分析,“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表面上看起来很像,但法律性质不同。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记者查询翻阅该协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了解到,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中明确表述了原产地域范围在潼关县的六个乡镇。受访业内专家认为,只有在上述原产地域范围内的商家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出了这些区域,即“潼关特定区域外”,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宋晓阳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贩使用了“潼关肉夹馍”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协会的成员是可以正当维权起诉的。但是,因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外地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自然不可以要求收取数额不菲的所谓“会费”“加盟费”。
“逍遥镇胡辣汤”事件则有所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26日回应,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据此,宋晓阳律师认为,作为普通商标,“逍遥镇”不可以收取会费,但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
明晰了近期美食商标纠纷间的本质区别,业内专家呼吁公众理性做出客观判断,更呼吁相关被诉商户持续增强商标意识,有关协会合理维权。
对于商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教授段厚省认为,上百家小吃店涉嫌侵犯商标权被诉,某种程度上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商标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旦被认定侵权,可能面临赔偿、罚款乃至门店关停的风险。多起商户被诉也是一堂“法治课”,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经营者的“必修课”,增强商标意识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行业协会,段厚省表示,虽然维权合理合法,但收取加盟费不可任性。作为肩负着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品牌正面声誉责任的行业协会,行使权利需依法合规,既要理性、更要良性。单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所谓维权,不仅容易引发公众抵触情绪,还会伤人一千自损八百。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