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2日就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表示,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
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门店花一万多元买了一件羽绒服,却被要求签署“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霸王条款”,以至于这件有明显质量问题的羽绒服经过多次沟通仍无法退换。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记者赵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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