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2月1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1月30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条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执行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监督情况或者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创新,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健全对行政执法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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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京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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