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年过渡期。
今年2月,《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强化了全链条监管,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三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
在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韦夏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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