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0月21日电(记者吴茂辉)为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海南近日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海南岛海岸线绵长,船舶数量大、分布广。随着自贸港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将进一步增多,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难度较大,需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储备。
办法明确,船舶在海南自贸港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根据该办法,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在船人员信息等动态信息。此外,还对在“一线口岸”之间、“二线口岸”之间、“二线口岸”与非设关地之间以及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的岛内航行运输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作出要求。办法还以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防控为重点,列举出八类船舶动态异常情形,并明确动态报告的内容与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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