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刘硕、熊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最高检、公安部此前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还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规定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1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标准的规定,未作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纠错】
【责任编辑:焦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