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中生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张中生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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