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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随后,最高检颁布试点方案,授权湖北等13个省级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湖北检察机关结合湖北省情,突出湖北特色,将监督重点置于水资源保护等领域,着力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湖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3月8日13时我们邀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就“公益诉讼”主题来跟我们一起交流、访谈。
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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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
王晋:从三方面有效推动试点工作
第一,与法院充分沟通。与省法院多次座谈,就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庭审程序等重大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每起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均与法院就庭前会议的证据交换、庭审焦点、庭审程序问题进行沟通,确保案件审判效果。
第二,与党委、政府充分沟通。先后四次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汇报试点工作主要精神和情况,争取领导和支持。同时各地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汇报,与党委、政府在共同解决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共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第三,与被告充分沟通。在每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前,和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宣传共同促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目的。在湖北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与被告企业充分沟通,宣传检察机关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得到被告企业的理解。
四是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坚持纵向一体,成立公益诉讼专班,严格依照推进全省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全省各地分片督导和指导,将责任落实到人。各市级院作为案件办理的“前沿指挥部”,也把案件拿在手上,直接对案件负责,组成工作专班,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加强横向协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了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案管等部门之间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一些地区打破部门界限,自侦、公诉、民行等部门在线索摸排、证据收集、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等方面密切协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公益诉讼案件十分敏感,始终坚持“办案”和“舆论引导”一起抓,遵守宣传纪律,特别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坚决杜绝不当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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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
王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须准确把握三点规律
湖北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也深刻体会到在试点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一是要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定位。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是代表国家起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告,在程序设定以及对外沟通协调中必须牢固把握。二是要注意把握检察监督的界限。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要注意节约司法资源,积极促使和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这要求我们不唯诉讼为先,尽量选择低成本的方式履行职责。事实上,湖北70%以上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就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不作为、违法作为的问题。三是在公益诉讼的庭审程序中,要尊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诉讼规律,也要体现公益诉讼的特殊之处,反映其独有的诉讼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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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
王晋: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水资源获四大成效
针对水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3件,占检察机关发出全部诉前检察建议数的28.9%。水资源监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整改或者履职,督促行政相对人兴建防污设施12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16件,责令停止使用3件,责令恢复水资源边的林地、土地3件,关闭企业19件,拆除排污口及拆除违法建筑8件,收缴排污费及滞纳金2件。对于经过诉前程序仍没有积极纠正违法或者履职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11件行政公益诉讼。对直接侵害水资源的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2件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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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
王晋:去年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93件
湖北省检察院在武汉等9个地区、69个县级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为期2年的公益诉讼试点。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在履职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0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93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5件,70%的试点基层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从成效上看,湖北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建议和提起诉讼两种方式,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一大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在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16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22件,报请关停5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限期治理和恢复原状19件。共挽回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986.4亩,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84.7亩,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86.3平方公里,促成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4亿余元,促成保护和收回国有资产和权益2300余万元。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十堰市郧阳区办理的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探索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的基本程序,被最高检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标杆案、样板案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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