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河泊所遗址近年出土简牍中,一片写着“●季氏旅于”,一片写着“能救与对曰不”。这与《论语·八佾》的内容(季氏旅于泰山。子谓冉有曰:女弗能救与?对曰:不能。)相吻合。专家认为,这两片简牍虽然信息量不多,但意义重大,表明2000多年前汉代建立益州郡后,《论语》已在西南边疆传播。
考古工作者在清理河泊所遗址出土的简牍(资料图)。新华社记者江文耀摄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获悉,2021年以来,河泊所遗址出土简牍4万多片,其中2500多片写有文字,但多数为残片。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利用红外技术扫描图像,对简牍残片试作缀合,对文字进行释读,取得积极进展。
“河泊所遗址汉代简牍的出土,是我国简牍发现史上的一件大事。”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陈伟介绍。这批简牍内容丰富,包括文告、往来文书、司法文书、户版、书信和典籍,涉及政区建置、职官制度、赋役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关系、交通状况等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是汉代对西南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的重要见证。
关于政区建置,简牍中已辨认出来的益州郡属县,有滇池、俞元、收靡、谷昌、秦臧等20个。《汉书·地理志》记载的益州郡下辖24个县,大多数在简牍中已找到记录。
云南河泊所遗址出土的简牍(拼版照片)。(照片由该项目负责人蒋志龙 提供)
关于政治架构,简牍中发现了“滇国”“滇相”“滇丞”“滇廷”等记述,与石寨山古墓群出土的“滇王之印”和河泊所遗址此前出土的“滇国相印”封泥相印证。河泊所遗址考古领队、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馆员蒋志龙分析,这表明汉朝在益州郡实行郡县制的同时,既保留滇国、滇王称号待遇并“以其故俗治”,又设置滇相、滇丞等官员直接开展治理,这是古代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羁縻治理的早期实践。
关于职官制度,一片简牍上写着“己丑滇池守令邪龙长武、守丞……”,其中“守”指代理,县令、县长皆为县级长官,县丞为县级副职。这句文字表明名叫武的邪龙县长代理滇池县令(秦汉时期万户以上称县令,不足万户称县长),显示益州郡县级长官有“令”“长”之别,并有官员代理制度。
关于户籍制度,简牍中发现了多件户版,其中一件较为完整的户版依次写着户主姓名、居住的里名、身份、岁数、徭役等,这是汉朝在益州郡推行编户齐民制度的直接证据。
关于刑罚制度,一枚木牍写有“建伶髨钳吴屯代杨闵”等,其中建伶是县名,髨钳是古代刑罚名称,指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吴屯、杨闵是人名,代即代为受刑。结合其他地方汉代刑徒墓地铭文记载,可知汉代用人代刑的情形较为常见。
关于交通运输,有件封泥匣上写着“梓潼富里周得弟(第)一车辰”,其中梓潼是广汉郡下辖县,富里是里名,周得是人名,第一车辰显示这是某个车队由周得负责的第一辆车上的第五件(用地支记序)货箱。还有一枚木牍记载“就车一十九两(辆)”。两者结合表明,当时昆明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有较大规模。
简牍中有多件书信。其中一件经缀合可复原大半,首行写“富紃伏地再拜请”,次行写“青、平、子林、文先、少……足下毋恙,甚善。春时不和,愿强进酒食,近衣,慎察左右……”这是富紃发给青、平、子林、文先等人的信函,款式、用语与湖南里耶秦简和西北汉简出土的书信相似。
有几件简牍记有纪年,如汉昭帝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七年(公元前80年)和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汉宣帝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还有一片记有“永建五……”,如果永建是指年号,则是东汉顺帝时期(永建五年为公元130年)。结合内容分析,河泊所简牍属于两汉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件文书传递使用的封检均题写着“滇池以亭行”。这是秦汉时期封检题署的常见格式,“滇池”指文书发送目的地为滇池县,“以亭行”指按亭传递(大致十里设一亭)。这表明汉朝在益州郡建立了邮传制度。
陈伟表示,通过简牍记载可以看出,益州郡建置之后,汉朝将文书、职官、户口、赋役、法律制度系统地扩展到当地,同时传播儒家典籍及其代表的主流思想,有效地进行治理,为开发西南地区、建立和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记者伍晓阳 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