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蕴养法治现代化的四重逻辑
中国式现代化是源于中华文明内生性的现代化,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一以贯之的文明内核。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在法律上称为不确定性概念,由公共利益、社会道德等社会基本价值观所构成。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华法系特殊性的集中体现,它是价值引领与规范约束的完美统一,是国家意志与社会共识的巧妙融合。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天平上,它既是砝码,又是准绳;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画卷中,它既点睛,又铺陈。充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引导与整合功能,以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1.善良风俗凝聚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底蕴
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独树一帜的发展范式,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壤,构筑于坚实的文化自信之基础之上。构建并发展中华文化主体性,不仅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大历史命题的内在逻辑必然,更是在日益白热化的国际文化软实力角逐中确立战略优势的关键选择。
五千余载的文明积淀,中华儿女孕育的特有民风民俗与信仰体系,已然形成国人观世、察己、度人的独特价值范式。纵使时代更迭,中华文明主体性的屹展依旧如群山巍峨,如江河奔流,绵延不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早已融入华夏儿女的精神基因,植于心,化为行,默化于无形,潜移于无声。在这片文化沃土中,良俗作为一种经历历史长河淘洗而沉淀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深远绵长,多维立体。首先,善良风俗凝聚着华夏先民数千年智慧精粹,如“和而不同”、“天下大同”等哲学理念,不仅彰显了中华文化的包容性和普世性,还为当今世界提供了化解文明冲突、促进多元共生的宝贵思想资源。其次,“仁者爱人”、“和为贵”等价值观念,与当代国际社会追求的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等目标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从价值哲学的视角来看,这种基于善良风俗的价值体系为解决现代性困境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智慧。再次,善良风俗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文化支撑。中华文化中“天下一家”的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在本质上一脉相承,这种基于善良风俗的全球治理观,为应对当前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彰显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文化担当。中国式现代化,正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鲜明的价值导向,在世界舞台上谱写崭新华章。
2.公序良俗融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精神根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非独物质之丰,更需精神之盛。《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是法理精华的凝聚,更是社会共同价值观灵韵的升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既为尺,亦为镜。作尺,度量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准绳;为镜,映照法律与道德交融之美。如同一曲大江澎湃的交响,激昂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婉转处是道德的温情脉脉。法官援引此原则,于个案上勾勒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绚丽图景,每一次判决,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缩影。潜移默化间,从案例泉源汲取价值甘露,渐次凝聚为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准则。此般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的渗透,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了宝贵的精神养料。法律条文,本若寒玉,公序良俗原则赋其以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借此化身为司法实践中的活水,浸润每一案件土壤,滋养法治的花蕾。法官执秤之时,非独衡物理,亦应权衡价值,法条文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双重解释学循环。据此,公序良俗原则将核心价值观的瑰丽光华,折射入法律适用的纵横天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公序良俗原则将抽象的价值理念化作具体的法律实践,又将个案的判决升华为普遍的价值引导。这一由抽象而具体,由具体而普遍的辩证过程,同时正体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殊魅力。
3.公序良俗涵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其并非无为而治、漂移不定的散装式规范集合,而是以公序良俗为价值主线串联起来的规范序列。公序良俗,实乃法治、德治、自治三元交汇枢纽,既展国家意志巍峨之刚,又凝社会共识和煦之柔,更蕴民间智慧创造之活。于法治维度,公序良俗划定自由疆界,筑牢社会秩序法律屏障,立纲陈纪,使天下有序;于德治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道德精髓,引领社会风尚,映射道德滋养,犹如古圣之道,化育人心,使天下向善;于自治维度,良俗汲取民间智慧,涵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因势利导,使秩序和谐。在司法适用中,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法官融贯法律解释学与个案价值判断,于法律框架内(法治)权衡社会道德(德治),并尊重地方习俗(自治),以寻求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因此公序良俗的适用过程,实质上是动态、微观的“三治”融合实践过程。这一过程不仅能在个案中彰显实质正义,更能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善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从而宏观促进“三治”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辩证统一。
4.公序良俗丰盈检察工作现代化价值准则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法律监督内在标准的确立不仅关乎检察监督的正当性,更涉及法治理念的根本诠释。公序良俗这一源自社会共识而又超越具体规范的价值准则,为法律监督提供了既坚毅又含柔度的内在标准。首先,公序良俗作为社会共同价值观的结晶,为法律监督提供了一个超越实定法的价值坐标。法律非仅为规则的简单集合,更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具象表达。公序良俗使法律监督不仅关注行为的形式合法性,更致力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公序良俗为法律监督注入道德血液,成为连接法律规范与社会理想的桥梁。其次,公序良俗赋予了法律监督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社会急剧变迁的时代,成文法难免存在滞后性。公序良俗作为开放性标准,使法律监督得以对新兴社会现象作出及时回应。例如诸多创新商业模式游走于法律边缘,传统法条难以精准规制,公序良俗标准便可作为法律监督的补充工具,协助判断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这种灵活性不仅填补法律空白,更推动法律与时俱进。现代社会中,权利冲突日益复杂,单一法条难以为所有情况提供明确指引。公序良俗作为价值衡量工具,为法律监督提供了更高层面的判断依据。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等多元价值冲突中,公序良俗标准可引导监督主体作出更为妥适的裁量。